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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手人失联, 货款还能要回来吗?

非原创(常熟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文案:焦林生法官、韩丹法官,编辑:吴皆与。 ) 发布时间:2019-07-09 浏览量:0

2018年1月,甲公司和乙厂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乙厂为甲公司提供各类规格喷胶棉。截止2018年11月,乙厂共提供给甲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货物,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但甲公司分文未付。乙厂多次讨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


被告甲公司辩称,其与乙厂的合作是由公司股东之一的郑某某负责,郑某某因挪用公款出走,现公司已经报案,至于乙厂所说的买卖合同、收货及欠款金额等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甲公司向乙厂购买棉产品结欠货款15万元,有订单、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为凭。甲公司未能依约支付货款已经违约,至于其提出的公司内部纠纷,并不影响其对外与乙厂货款的结算关系。被告甲公司认为货款金额与事实不符,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乙厂货款共计15万元。


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商事交易中应当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尽量签订买卖合同,将双方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明确交货、付款日期及逾期注意事项等,防止日后纠纷产生时缺乏相关依据;同时也要积极收集留存交易活动中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在日后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主张。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文案:焦林生法官、韩丹法官,编辑:吴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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