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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未约定履约顺序,发生纠纷如何评判?

非原创(常熟市人民法院 文案丨焦林生 韩丹 编辑| 韩丹)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量:0


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履约顺序,一旦发生纠纷,是买方先付款,还是卖方先交货?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机械与**布厂签订无纺机械买卖合同,约定由**布厂向**机械购买某型号生产线1套,总价136万。合同对付款金额、时间、售后维修等作了规定,并附有设备参数指标等附件。合同签订后,**布厂于2017年5月和11月分别付款20万、110万,共计130万元。**机械收到货款后在2017年11月底发货并于12月份完成安装调试。但**布厂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迟迟未将余款付清,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机械诉至常熟法院,要求**布厂支付余款6万元。


庭审现场


被告**布厂辩称,确实未将余款付清,原因是原告**机械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整改也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如果原告**机械能将设备整改到符合技术标准,则愿意将余款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支付余款与保修义务的履行先后顺序,但从具体的约定看,设备余款6万元应在2017年底付清,现已过履行期限。且在此之前,被告**布厂并未向**机械主张过履行保修义务,其只是在**机械起诉后才提出反诉要求其进行维修更换。现双方相互主张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且都要求对方先履行后,才同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因青杨布厂对已过履行期的付款义务尚未完全履行,因此泰祥机械有权拒绝青杨布厂的保修要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布厂给付原告机械货款6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合同签订需对各项条款内容一一列明,明确双方义务、履约顺序等,如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所交付货物存有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书面沟通,并对相关证据进行留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而有口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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